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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算帐户的撤销

http://www.al27.com    2008-12-15    来源:企惠通资讯    作者:小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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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撤销帐户时:

  (1)与开户行核对银行帐记存款余额;

  (2)交回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

  (3)交回开户登记证

  2、有下列情形,存款人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帐户的申请:

  (1)“没了”: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2)“搬了”: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3、属于以上“没了”的情形,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帐户的申请。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帐户手续的,银行有以停止期限银行结算帐户的对外支付。(可收不可付)

  4、存款人尚未清偿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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