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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的审单规范及其应注意的问题

http://www.al27.com    2008-12-15    来源:企惠通资讯    作者:小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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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CP500的第13、14条规定了开证行或保兑行在审核单据时的行为规范及流程,具体内容包括银行审核单据的流程、决定接受还是拒绝单据、开证行征询开证申请人是否接受不符点、不符点通知及其合理期限等。

  长期以来,涉及信用证业务的各家银行以及进出口商为了各自的利益,围绕这两个条款有着这样或那样的纠纷,争论不休。国际商会银行技术委员会就各类咨询以答疑的方式也陆续提出过许多意见。

  为了让信用证用户更好地理解UCP500第13、14条以及解答相关疑问,国际商会银行技术委员会于日前正式公布了名为《不符点单据、放弃及通知》(Discrepant Documents,Waiver and Notice Document470/952rev2)的文件。该文件详细地描述了银行审核单据的流程及应遵循的规范,同时还就合理时间、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就是否接受不符点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解释。国际商会银行技术委员会还在该文件中建议开证行应遵循这一规则,否则由其自行承担由于背离该规则而可能导致的风险。

  银行审核单据的流程

  步骤一审核单据

  首先是开证行收到交来的单据后在不超过7个银行工作日的合理时间内审核单据。

  步骤二单证相符或不符

  审核单据后,由开证行决定单据与信用证是否表面相符。如果认为单证相符,则开证行应接受单据并履行付款手续(包括付款、承兑或承担延期付款责任,下同);如果认为单证不符,则开证行没有接受单据并付款的义务。

  步骤三拒付或寻求放弃

  如果单据不符,开证行有两种选择。其一,可拒绝单据并发出拒付通知;其二,可征询开证申请人的意见,是否放弃该不符点(即接受含有不符点的单据)。

  步骤四接受或拒绝及通知

  如果开证申请人在开证行限定的时间内没有向开证行提交是否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开证行应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单据。(1)如果开证行自行决定放弃不符点,则开证行应接受单据并履行付款手续;(2)如果开证行决定拒绝单据,则应根据UCP500 Art.14(d)(i)&(ii)的要求发出拒付通知。

  步骤五决定是否接受开证申请人的放弃要求

  如果开证行收到开证申请人的放弃不符点通知,则开证行应决定是否接受该通知。(1)如果开证行同意接受开证申请人的放弃要求,则应接受单据并履行付款手续;(2)如果开证行拒绝开证申请人的放弃要求,则应拒绝单据并发出拒付通知。(流程见附图)

  几个应特别注意的问题

  一、“合理时间”与“7个银行工作日”

  UCP500第13条b款规定开证行应在收到单据翌日起不超过7个银行工作日的合理时间内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单据,如果拒绝单据,则应相应地通知寄单方。该条款实际上确立了三个标准:(1)必须在合理时间内审核单据;(2)合理时间不超过7个银行工作日;(3)拒付通知也必须在该合理时间内发出。

  我们只要回顾UCP400就会发现,该版本对银行收单后的处理单据时间只规定为“合理时间”而未规定具体的天数,这给银行的信用证实务操作带来了很大的不便。对此,UCP500将合理时间限制在收单后7个银行工作日内,给各国银行处理单据的时间确立了一个统一的标准。

  那么,该条款是否意味着开证行对于每套单据都拥有7个银行工作日的处理时间呢?答案是否定的。该规定并未简单地将处理时间限制在7个银行工作日之内,而是保留了“合理时间”这个概念。换言之,“合理时间”必须在7个银行工作日之内,同时又并不等于7个银行工作日,大多数情况下应少于7个银行工作日。而且,有些地方的司法实践已经将“合理时间”限制为少于7个银行工作日。

  一般说来,银行处理一套不太复杂的单据时,整套程序的合理工作时间也就在两三天之内,并不需要7个工作日的时间,只有在单据极其复杂或在银行放长假后收到过多单据而来不及及时处理的情况下,银行才有可能用足7个工作日。实务中,开证行如果每单都到第七个工作日才对外付款,不仅会影响自身信誉,而且可能会被寄单行追索迟付利息。

  二、开证行决定是否接受单据的自主权

  当开证行认为单据与信用证不符时,UCP500第14条c款给开证行以较大的选择权:

  (1)开证行可以不征询开证申请人的意见,而自行决定拒绝单据并发出拒付通知;

  (2)开证行可以征询开证申请人的意见,是否放弃不符点,即是否接受该含有不符点的单据。这么做仍然必须符合第13条b款关于合理时间的要求,因此银行在征询开证申请人的意见时,也会规定一定的期限。

  这里又有两种情况:①如果开证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答复,则开证行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放弃不符点。也就是说,开证行有权决定接受单据并对外付款。但是开证行这种接受不符点单据的行为并不导致对该信用证的修改,而且在该信用证以后的支付或其它信用证出现同样的不符点的情况下,开证行并不受其约束。就这点而言,它的理论意义大于实际意义,理论上银行有权这样做,但实际上银行一般不会这样做。因为既然开证行已经告知了开证申请人单据有不符点,然后又自行放弃,那开证行就不得不考虑他们之间的偿付协议了;②如果得到了开证申请人的放弃通知,开证行也并不受其约束!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开证申请人的放弃要求,从而决定是否接受单据。

  三、拒付通知及单据的处理

  UCP500第14条d款规定,开证行的拒付通知必须在收到单据翌日起的第7个银行工作日结束之前,以电讯或其它更为快捷的方式发出;该通知必须列明拒付单据的所有不符点,并说明是否留存单据听候处理,或已将单据退还交单人。本条款规定了拒付通知的内容、期限、方式及单据的处理。值得注意的是该期限并不因为上述征询开证申请人的意见而得以延长。

  本条款对开证行在拒付单据时对单据的处理给了两种选择:要么持单听候处理,要么退单。如果开证行选择了持单听候处理,在未收到寄单行明确的指示之前,开证行能否接受不符点并对该单据付款呢?答案是否定的。

  对于一套不符点单据,开证行/开证申请人有权拒付并通知交单行持单听候指示。一旦开证行作出了上述选择,此单据的所有权便归交单者所有,开证行无权擅自处理,即使开证申请人随后同意接受不符点并愿意付款,开证行也要先征得交单行/受益人的同意后,才能向开证申请人放单,同时对外付款。这是因为,在开证行持单听候处理期间,受益人有可能已将货物以更高的价格转卖他人,并随后通过寄单行指示开证行将单据转交给新的买主。如果开证行不经交单行/受益人的同意而擅自放单给开证申请人,将可能被交单行/受益人索赔损失。

  (信息来源:《国际商报》)UCP500的第13、14条规定了开证行或保兑行在审核单据时的行为规范及流程,具体内容包括银行审核单据的流程、决定接受还是拒绝单据、开证行征询开证申请人是否接受不符点、不符点通知及其合理期限等。

  长期以来,涉及信用证业务的各家银行以及进出口商为了各自的利益,围绕这两个条款有着这样或那样的纠纷,争论不休。国际商会银行技术委员会就各类咨询以答疑的方式也陆续提出过许多意见。

  为了让信用证用户更好地理解UCP500第13、14条以及解答相关疑问,国际商会银行技术委员会于日前正式公布了名为《不符点单据、放弃及通知》(Discrepant Documents,Waiver and Notice Document470/952rev2)的文件。该文件详细地描述了银行审核单据的流程及应遵循的规范,同时还就合理时间、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就是否接受不符点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解释。国际商会银行技术委员会还在该文件中建议开证行应遵循这一规则,否则由其自行承担由于背离该规则而可能导致的风险。

  银行审核单据的流程

  步骤一审核单据

  首先是开证行收到交来的单据后在不超过7个银行工作日的合理时间内审核单据。

  步骤二单证相符或不符

  审核单据后,由开证行决定单据与信用证是否表面相符。如果认为单证相符,则开证行应接受单据并履行付款手续(包括付款、承兑或承担延期付款责任,下同);如果认为单证不符,则开证行没有接受单据并付款的义务。

  步骤三拒付或寻求放弃

  如果单据不符,开证行有两种选择。其一,可拒绝单据并发出拒付通知;其二,可征询开证申请人的意见,是否放弃该不符点(即接受含有不符点的单据)。

  步骤四接受或拒绝及通知

  如果开证申请人在开证行限定的时间内没有向开证行提交是否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开证行应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单据。(1)如果开证行自行决定放弃不符点,则开证行应接受单据并履行付款手续;(2)如果开证行决定拒绝单据,则应根据UCP500 Art.14(d)(i)&(ii)的要求发出拒付通知。

  步骤五决定是否接受开证申请人的放弃要求

  如果开证行收到开证申请人的放弃不符点通知,则开证行应决定是否接受该通知。(1)如果开证行同意接受开证申请人的放弃要求,则应接受单据并履行付款手续;(2)如果开证行拒绝开证申请人的放弃要求,则应拒绝单据并发出拒付通知。(流程见附图)

  几个应特别注意的问题

  一、“合理时间”与“7个银行工作日”

  UCP500第13条b款规定开证行应在收到单据翌日起不超过7个银行工作日的合理时间内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单据,如果拒绝单据,则应相应地通知寄单方。该条款实际上确立了三个标准:(1)必须在合理时间内审核单据;(2)合理时间不超过7个银行工作日;(3)拒付通知也必须在该合理时间内发出。

  我们只要回顾UCP400就会发现,该版本对银行收单后的处理单据时间只规定为“合理时间”而未规定具体的天数,这给银行的信用证实务操作带来了很大的不便。对此,UCP500将合理时间限制在收单后7个银行工作日内,给各国银行处理单据的时间确立了一个统一的标准。

  那么,该条款是否意味着开证行对于每套单据都拥有7个银行工作日的处理时间呢?答案是否定的。该规定并未简单地将处理时间限制在7个银行工作日之内,而是保留了“合理时间”这个概念。换言之,“合理时间”必须在7个银行工作日之内,同时又并不等于7个银行工作日,大多数情况下应少于7个银行工作日。而且,有些地方的司法实践已经将“合理时间”限制为少于7个银行工作日。

  一般说来,银行处理一套不太复杂的单据时,整套程序的合理工作时间也就在两三天之内,并不需要7个工作日的时间,只有在单据极其复杂或在银行放长假后收到过多单据而来不及及时处理的情况下,银行才有可能用足7个工作日。实务中,开证行如果每单都到第七个工作日才对外付款,不仅会影响自身信誉,而且可能会被寄单行追索迟付利息。

  二、开证行决定是否接受单据的自主权

  当开证行认为单据与信用证不符时,UCP500第14条c款给开证行以较大的选择权:

  (1)开证行可以不征询开证申请人的意见,而自行决定拒绝单据并发出拒付通知;

  (2)开证行可以征询开证申请人的意见,是否放弃不符点,即是否接受该含有不符点的单据。这么做仍然必须符合第13条b款关于合理时间的要求,因此银行在征询开证申请人的意见时,也会规定一定的期限。

  这里又有两种情况:①如果开证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答复,则开证行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放弃不符点。也就是说,开证行有权决定接受单据并对外付款。但是开证行这种接受不符点单据的行为并不导致对该信用证的修改,而且在该信用证以后的支付或其它信用证出现同样的不符点的情况下,开证行并不受其约束。就这点而言,它的理论意义大于实际意义,理论上银行有权这样做,但实际上银行一般不会这样做。因为既然开证行已经告知了开证申请人单据有不符点,然后又自行放弃,那开证行就不得不考虑他们之间的偿付协议了;②如果得到了开证申请人的放弃通知,开证行也并不受其约束!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开证申请人的放弃要求,从而决定是否接受单据。

  三、拒付通知及单据的处理

  UCP500第14条d款规定,开证行的拒付通知必须在收到单据翌日起的第7个银行工作日结束之前,以电讯或其它更为快捷的方式发出;该通知必须列明拒付单据的所有不符点,并说明是否留存单据听候处理,或已将单据退还交单人。本条款规定了拒付通知的内容、期限、方式及单据的处理。值得注意的是该期限并不因为上述征询开证申请人的意见而得以延长。

  本条款对开证行在拒付单据时对单据的处理给了两种选择:要么持单听候处理,要么退单。如果开证行选择了持单听候处理,在未收到寄单行明确的指示之前,开证行能否接受不符点并对该单据付款呢?答案是否定的。

  对于一套不符点单据,开证行/开证申请人有权拒付并通知交单行持单听候指示。一旦开证行作出了上述选择,此单据的所有权便归交单者所有,开证行无权擅自处理,即使开证申请人随后同意接受不符点并愿意付款,开证行也要先征得交单行/受益人的同意后,才能向开证申请人放单,同时对外付款。这是因为,在开证行持单听候处理期间,受益人有可能已将货物以更高的价格转卖他人,并随后通过寄单行指示开证行将单据转交给新的买主。如果开证行不经交单行/受益人的同意而擅自放单给开证申请人,将可能被交单行/受益人索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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